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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撰写时间:2026-09-1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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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26〕28号KPFG2026005)

图解:《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开府办〔2021〕3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四年多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同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切实保障了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江门市于2023年2月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府〔2023〕9号)。

《原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该文件即将到期。若不及时作出制度安排,将面临管理依据缺失的风险。同时,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粮食安全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确保政策连续稳定、管理规范统一,并有效衔接原办法到期后的制度空白,亟须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在此背景下,开平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该《实施意见》旨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并切实参照《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开平市地方储备粮进行科学管理。通过明确管理边界与执行标准,从而更好地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稳定市场及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关键作用。

二、政策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四)《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府〔2023〕9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立足开平市实际,对储备粮管理的核心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

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是指由开平市人民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食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用于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同时,开平市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即:凡《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未与上位法冲突且符合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的条款,均适用于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

(二)细化贷款利息拨付标准

针对《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贷款利息据实拨付”的规定,开平市实行分类管理:静态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则按照开平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三)规范承储企业利润分配

《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承储企业税后利润需按特定比例上缴预算及发放奖金。结合开平实际,该条款不予参照执行,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统一按照开平市市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自主轮换入库成本确定方式

明确自主轮换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每次轮换入库的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以更贴合市场实际。

四、重点解读

(一)坚持“参照执行”的总体原则

《实施意见》确立了“凡《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未与上位法冲突且符合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的条款,均适用于我市”的总体原则。这既保证了开平市与江门市在储备粮管理制度上的高度统一,又为开平市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留出了政策空间。

(二)三条“不参照执行”的现实考量

针对贷款利息、利润分配和入库成本三条“不参照执行”的条款,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开平市属国企的财务与薪酬管理体系具有独立性,需统一归口管理;二是自主轮换储备粮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入库成本,防范贷款风险;三是分类设定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从而延续目前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

(三)关键环节要求

1.收储与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验收;遵循保证数量质量、稳定市场原则,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自主轮换储备粮在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数量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油不低于90%)。

2.储存安全。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运营与商业经营严格分离,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风安全制度。

3.储存年限。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

4.动用与补库。完善监测预警与应急预案,动用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被动用后须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5.财务与监督。实行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建立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发改、财政、审计及贷款机构将依法依责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

五、施行时间与附则

(一)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有效期限

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三)废止文件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21〕38号)同时废止。

(四)解释权归属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五)政策调整原则

实施期间,若上级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50-2213621



附件:《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